根据江苏省政府日前授予的《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单位氨氮、总磷微克排污费收费办法》,从2009年1月1日起,太湖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交纳氨氮、总磷微克排污费。氨氮、总磷排污费征税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.9元,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.8千克,总磷污染当量值为0.25千克。
南京、无锡、常州、苏州、镇江等地沿太湖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、总磷微克排污费,早已从8月中旬开始征税。为减低太湖,富营养化”,江苏投放27亿元于年初启动沿太湖城镇污水处理厂“干氮除磷”和“升级提标”改建攻坚战,计划用一年的时间,使太湖流域16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缩减污水处理总量50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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